棄養人注意:


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「棄養動物,可處新台幣15,000~75,000元罰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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討厭虛假的愛貓人,討厭寒暑假一到就要棄養的人,


更過分的是明明養很久了,卻假裝是撿到流浪貓到處找人認養... 


而世界上就是有我這種熱心的笨蛋才會這麼沒有戒心、沒有一絲疑慮的幫忙,


簡直就是不知道自己被賣掉了,還幫忙數鈔票的白痴啊... 

動物保護法所有法規條文---> http://law.coa.gov.tw/GLRSnewsout/LawContentDetails.aspx?id=FL014739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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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atylin6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